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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评估财产价格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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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评估财产价格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了全面、细致的规范。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释和分析:

一、制定目的与法律依据

制定目的:该规定旨在公平、公正、高效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以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产处置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而制定,于2018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

人民法院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协商议价: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财产处置参考价进行协商,若协商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议价结果为参考价。这种方式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

定向询价:当协商议价不能或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时,人民法院应向相关机构定向询价。双方当事人也可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

网络询价:定向询价不能或不成,且财产无需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鉴定,并具备网络询价条件时,应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双方当事人可一致要求或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网络询价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快速给出财产参考价格,提高了效率。

委托评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或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时,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方式在入围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三、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前的查明事项

在确定参考价前,人民法院需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必要时,可通知当事人、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资料,并有权强制提取和妨碍处理的处罚措施。对需要审计、鉴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审计、鉴定。

四、具体程序与异议处理

启动程序: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议价不成或不能议价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

评估期限:评估机构应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三十日。

异议及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若评估机构未说明或当事人仍有异议,人民法院应交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结果认定评估结果或责令补正。

五、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与评估机构的管理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并负责选定、评审和除名。每年引入权威第三方进行评审并公布结果,特定情形下将平台从名单库中除名,并在五年内不得纳入。

评估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建立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并按专业领域和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评估机构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评估或弄虚作假等情形时,可被除名并在五年内不得纳入。

六、责任与监督

明确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责任,加强了对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以保障程序公正和结果的公平合理。

                                                                          来源:法行宝